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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機關是否允許檢查相關個人的儲蓄個人賬戶流水情況?

發布日期:2022-12-12?瀏覽次數:

  稅務機關是否允許檢查相關個人的儲蓄個人賬戶流水情況?


  請問:


  稅務機關是否允許檢查相關個人的儲蓄個人賬戶流水情況?


  答復:


 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,經設區的市、自治州以上稅務局(分局)局長批準,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。也就是說,稅務機關檢查相關個人的儲蓄個人賬戶流水情況需要符合2個條件:


  1、個人涉及案件,成為了涉嫌人員才可以查詢,也就是與案件直接有關的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。


  2、檢查個人儲蓄賬戶需經過法定程序,經所屬設區的市、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,憑《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》檢查,僅憑稅務檢查通知書是不可以的。


  注意


  注意一:稅務機關不得隨意或者私自隨便檢查個人卡流水信息,檢查個人儲蓄賬戶需經過法定程序。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,應當經所屬設區的市、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,憑《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》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。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,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。個人存款屬于個人隱私,個人隱私權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。


  注意二: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,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。涉稅資金賬戶查詢不能應用于其他用途,也就是要避免后果擴大化。


  參考


  參考一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條規定,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:(六)經縣以上稅務局(分局)局長批準,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,查詢從事生產、經營的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。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,經設區的市、自治州以上稅務局(分局)局長批準,可以查詢,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。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,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。


  參考二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(國務院令第362號)第八十七條規定:“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(六)項職權時,應當指定專人負責,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,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。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,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。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,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?!?/p>


  參考三:根據《稅務稽查工作規程》(國稅發〔2009〕第157號)第三十三條規定:“查詢從事生產、經營的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,應當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,憑《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》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。


  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,應當經所屬設區的市、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,憑《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》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?!?/p>


  參考四: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的《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》第二十六條規定:查詢從事生產、經營的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,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,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。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,應當經設區的市、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,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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